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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娶了前儿媳 爷爷成孙子继父

更新时间:2024-03-29 18:01:24

  59岁老汉与33岁前儿媳结婚, 爷爷成了孙子“继父”, 前妻变成前夫“继母”, 小孩该叫老头啥?

  丁老汉和前儿媳、孙子在一起 公公娶了儿媳一家关系乱套

  59岁的丁老汉是高邮市塑料厂退休职工. 7月26日傍晚, 记者在高邮城北一间破旧的老屋里见到了丁老汉. 丁老汉的大儿媳名叫占小东, 今年33岁. 10年前与丁老汉的大儿子丁桂宏结婚. 儿子今年已经10岁, 在高邮某小学念书.

  起因照顾孙子翁媳燃旧情

  丁老汉称, 几年前, 因为自己与媳妇“有关系”, 儿子在2000年曾闹到法院. 经调解, 他和儿媳分别向儿子写了保证书, 表示不再有不正当关系, 最终儿子撤诉. 可自从那次风波后, 儿子几乎天天夜不归宿, 对孙子更是不闻不问, 媳妇一气之下跑到常熟打工, 照顾小孙子之事, 全部落到了他与老伴头上.

  2003年底, 老伴去世, 照顾小孙子一事全部落在了丁老汉身上. 丁老汉说, 那年冬天, 小孙子患病住院, 他打了无数次电话, 要求儿子丁桂宏赶到医院照料, 结果儿子一直没来. 占小东回来后发现公公如此关照自己的孩子, 非常感动, 再加上丈夫与她分居多日, 最终两人旧情复燃.

  丁老汉的儿子来抢孩子 公公打官司为孙子留后路

  尽管丁家有18间房子, 丁老汉手中也握有这18间房子的产权, 但丁老汉与新婚媳妇只能在高邮城租赁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老屋作为他们的新房. 丁老汉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属于自己的家产. 遂将两儿一女告上高邮市人民法院.

  丁老汉在诉状上称“原告丁全仁与妻子凌家兰(病故)育有一女二男, 即被告, 现丁家有住房20间, 被告除自己的住房外, 将其他房间全部出租, 致使原告无房可住, 在外租房, 第二、第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属于原告的10间房产返还原告, 而属于妻子的10间房产由儿女继承……”

  丁老汉向记者表示, 他每月退休金有500来元, 再加上妻子占小东的工资, 一家三口生活费用以及房租都不成问题, 目前小孙子念书所需费用他们尚能支付, 可孩子以后读大学所需的费用, 老夫少妻是无法承受的. “我肯定活不到那时, 只有现在为小孙子考虑后路. 打这场官司, 完全为了小孙子. ”丁老汉称.

  丁老汉和前儿媳的结婚照 儿媳通过结婚回报公公

  7月28日上午, 占小东出现在记者面前. 她表示, 即使丁老汉头输了官司, 她照样接纳他. “我之所以要求公公与我领取结婚证书, 一方面是为孩子考虑, 另一方面是对公公的一种回报, 因为公公对我们母子太好了. ”

  据占小东称, 她还年轻, 重新嫁个男人没什么大问题, 可她嫁人后, 孩子就有了继父;倘若将孩子给前夫, 前夫再娶老婆, 孩子就有了后妈. 考虑到孩子非常爱他爷爷, 再加上自己与丁老头有那层关系, 她于是决定与丁老头组成一个家庭.

  儿子要告父亲破坏婚姻

  丁家三姐弟明确表示, 由于父亲将他们告上法庭, 为此他们非常生气. 丁家大儿子丁桂宏打算将父亲告上法院, 理由是, 父亲在他未离婚期间, 与他的老婆勾搭成奸, 已经构成“破坏别人婚姻罪”.

  不过, 丁家三姐弟前天无奈地告诉记者, 这两天, 他们找过律师, 并前往法院咨询, 结果被告知, 因为丁桂宏已经离婚, 倘若在离婚前状告父亲“破坏别人婚姻罪”就很可能会赢, 可现在离婚了, 没办法告了. 占小东与父亲未领结婚证书前, 他们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的“非法同居”, 结果有关部门并没有采取行动, 现在占小东与父亲领了结婚证书, “非法同居”成了“合法同居”了.

  父子为此反目----爷爷和母亲成了婚 , 孩子今后啥名分

  婚姻自由, 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丁老汉与占小东而言, 他们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角色, 是由于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的结婚而形成, 当占小东与丁老汉之子离婚后, 这种“翁媳”关系自然就消灭了, 他们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 完全可以再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在法律上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 可是, 问题在于, 占小东与前夫生有一个10岁的儿子, 他的爷爷和他的母亲成了婚, 那他在新家庭中的名分该是啥呢?

  从这个孩子的角度来说, 丁老汉与他的关系是“爷孙关系”, 占小东与其则是“母子关系”, 这都是以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自然血亲关系. 而这种自然血亲关系, 按照民法理论, 并不因为占小东与其前夫的离婚而消灭. 这实际就表明了, 丁老汉即使与占小东成了婚, 这个孩子也不能成为丁老汉的“继子”. 可从法律上来说, 丁老汉与占小东却是夫妻, 多荒唐呀!而且, 在继承、监护等一系列问题上, 也都可能出现种种法律问题.

  这说明在“爷爷和母亲成婚”的奇事中, 法律是有冲突的.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该作出怎样的选择?是否应当尊重自然血亲关系, 对丁老汉与占小东的“婚姻自由”作出必要的限制, 即禁止“爷爷和母亲成婚”这样的婚姻?这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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