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属于个人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之外的土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具体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国有土地的范围和特点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从1982年以后建成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如果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一般都应当经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才能转为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这些土地通过法律程序被国家征用或征购。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包括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时,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转为国有。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涵盖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使用类型:
土地划拨:经法定机关批准,土地使用者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无须向土地所有者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公共事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
土地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有期限的,并且是一种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包含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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